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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01-30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分析:一、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依据怎样变更公司法人

首先,由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人,然后将股东会的决议以及变更前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

一般情况下,五到十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新的法人营业执照。

同时到质量监督管理局以及持有登记部门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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