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查出前夫出轨,能否主张赔偿 11月19日上午,在最高人民 法院 新闻通气会上, 河南 省高院副院长发布了10起家事审判的典型案例,今年1至10月份,河南全省法院共受理家事纠纷案件11万余件,主要案件涉及感情、亲情等。要求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成立家事审判法庭。 2003年,周某与张某 登记结婚 ,婚后生有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出与周某离婚,法院主持调解,双方 自愿离婚 ,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3.8万元。离婚后,周某发现2013年5月,张某与某女生有一女。起诉要求张某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金3万元。 滑县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 婚姻法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 生育 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 法院认为,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