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上身份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文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出具证明后,携带您的信息、户口簿等材料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材料:以申请人为主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被证明是外国亲属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回乡证、台湾同胞证(或者护照)复印件及相关往来信件;证明应详细列出申请人与同行或者外国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地址以及与他们的亲属关系。步骤:1、带上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2、到派出所开证后,带上您的资料,户口本,两寸照片蓝底,到公证处公证,公证很简单就填表。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公民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法定身份证件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情况办理,包括亲属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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