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的法律实施,劳动者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劳动者履行了劳动的义务,并按规定的质量和数量完成了生产和工作任务,应当得到的劳动报酬被用人单位无故不予支付的行为。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都是对劳动者享有权的侵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工资:
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
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对违反法律,克扣劳动者工资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具有行使监督、纠正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破产企业首先要支付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这是企业破产时,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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