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申请书;(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3)该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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