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活动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是允许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即,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有未缴纳的部分。如未缴纳的注册资本已被完全缴纳,则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不可行。否则,需按增资程序操作。然而,若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以逃避注册资本缴纳法律义务,将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遵守法律规定,按规缴纳注册资本,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在公司经营活动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是允许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有未缴纳的部分。如果未缴纳的注册资本已经被完全缴纳,那么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就不可行了。否则,就需要按照增资的程序来进行操作。
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来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法律义务,将会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资本的缴纳,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一、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转为股权,从本质上将就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不用再偿还,转为将债权转为公司注册资本,由此形成债权人对公司享有股权。这与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没有本质区别,所以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为了防范股东被认定为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建议办理以下程序:
1、股东借款给公司形成的债权是真实的,有合法的证据能够证明;
2、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
3、公司账薄要进行相应的记账科目调整;
4、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有关出资时间的约定条款进行修改;
5、进行年度审计,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已缴纳。
二、公司已资不抵债,达到破产清算的条件,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会存在法律风险
将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最大意义的在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而从根本上分析,股东借款本来是公司欠付的应偿还给股东的钱款,与公司欠付的其他债权人钱款法律地位是一样的。注册资本是股东承诺要缴纳给公司的钱款,两者的法律属性不一样,但随着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属于将公司欠股东的钱款与股东应缴纳给公司的注册资本相抵消的法律行为,等于是公司变相地偿还了股东的债务。在公司面临破产的情况下,这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的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公司仅偿还股东的债务是属于可撤销的。
基于以上分析,股东借款转增实收资本是可行的,但是如果股东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所为,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撤销。
结语
在公司经营活动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是允许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有未缴纳的部分。如果未缴纳的注册资本已经被完全缴纳,那么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就不可行了。否则,就需要按照增资的程序来进行操作。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来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法律义务,将会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资本的缴纳,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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