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规定,单位需支付工伤期间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如果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单位还需负责提供护理。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赔完了单位还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拓展延伸
工伤保险赔付完成后,单位是否仍需履行其他赔偿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赔付完成后,单位仍需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尽管工伤保险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但在某些情况下,赔付可能无法全面覆盖受伤员工的全部损失。因此,单位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工伤保险无法覆盖的部分。这可能包括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补偿等。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和确定额外赔偿的金额,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以确保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请注意,具体的赔偿义务和金额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赔付完毕后,单位仍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虽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但有时无法全面覆盖受伤员工的全部损失。单位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补偿等。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和确定额外赔偿金额,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保护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具体赔偿义务和金额可能因地区和情况而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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