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好处主要有:贴近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承接政府转移的服务职能;便于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各领域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同企业一样,作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发展过程中均会受到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双重影响,而导致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终走向破产清算的原因也会发生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之中。就汽车部件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导致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原因基本可以归纳为两个:
从外部因素看,该公司大量向银行举债,高额的融资成本导致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无法正常运转;
从内部因素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个人经营管理不善、制度落后,加之个人有赌博等恶习,负面因素综合爆发导致资不抵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清算。这也是我国企业破产特别是中小企业破产的普遍原因。作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破产的原因既包括外部因素,也包括内部因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外部因素
1、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扶持力度不足,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力支撑
纵观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现状,在法律法规层面明显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有学者甚至认为目前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大部分都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有直接的关系,已经成为阻碍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瓶颈。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的支持力度存在某种程度的正比关系,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扶持力度还不够有力,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财政预算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还比较有限。这是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政策短板。
2、市场经济冲击,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营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仅存在同行业单位的竞争,最关键的还要面临社会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冲击。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特殊性质,其在资金实力、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方面均与同行业社会企业存在不小的差距,由此导致了其产品和服务无法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市场经济是讲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经济,市场理所当然的会选择具有高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因此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足够的竞争力,长此以往不适应社会发展又缺乏创新能力导致不得不退出市场。
3、融资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缺乏,资金周转不畅,资金链断裂
在当今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是企业能否发展壮大甚至能否生存下去的关键。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社会经济的参与者,当然也不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来源单一,物力、财力偏弱,绝大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来源是服务收入,极少涉及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总是将资金用于再发展、再投资,扩大规模。这就必然会产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银行等金融机构高额的贷款利息导致融资成本增加,一旦市场出现风吹草动,无法按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长此以往恶性循环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走向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结果。
(二)内部因素
1、内部管理不善,缺乏吸引人才和占领市场的创新能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社会组织之一,往往在组织架构和人员构成上不像公司那么规范,管理思路和制度构建也不像公司那么清晰。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可能因为长时间发展缓慢或者停滞不前,加之内部管理缺乏科学决策与指导,直接导致单位无法吸引社会上优秀人才,同时市场被同行业的其他市场主体逐渐占领,这就必然导致其在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最终走向破产清算。
2、负责人个人好恶,事业心、责任心不强
一个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负责人的能力、个人喜好、事业心强弱,直接关系到这个企业的发展及未来走向,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也不例外,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如果对本单位事业抱着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态度,或者负责人本人存在不良嗜好,都会严重阻碍该单位健康发展,恶性循环资不抵债就可能走向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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