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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2020-02-15 来源:意榕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商品房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商品房使用权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通过向政府机关单位租赁土地使用权来开发建设房屋,这些房屋主要用途是用于销售和出租,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现售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法律分析

商品房使用权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通过向政府机关单位租赁土地使用权来开发建设房屋,这些房屋主要用途是用于销售和出租,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现售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商品房使用权多少年

商品房使用权多少年没有作出规定。而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一般会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拓展延伸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并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在商品房现售过程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流程。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商品房现售的商品房应当是已竣工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

2. 商品房现售的商品房应当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备案证明;

3. 商品房现售的商品房应当具有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4. 商品房现售的商品房应当具有商品房交付使用许可证。

商品房现售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商品房现售方案,明确商品房现售的时间、地点、价格、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等事项;

2. 商品房现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现售方案;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明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事项;

4. 商品房现售应当在备案后30日内进行商品房现售,超过30日未进行商品房现售的,备案自动失效。

商品房现售是商品房销售的一种方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来说,应当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商品房现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语

商品房使用权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通过向政府机关单位租赁土地使用权来开发建设房屋,这些房屋主要用途是用于销售和出租,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现售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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