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三)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四)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承担侵权责任,能证明不存在质量原因除外。如果是管理人、使用人原因造成的,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
一、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物件,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上的工作物或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使用、支配下的任何财产。物件致人损害是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原因,立法上通常有一般物件致人损害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专门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立法未就物件致人损害作概括规定,而是具体规定了建筑物致人损害这一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类型。在责任承担上,一般采取过错推定确定民事责任。此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加害人即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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