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信用卡诈骗的处理方式和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三种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罚金。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需要满足法定的立案标准,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涉嫌信用卡诈骗,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提供专业解答。
法律分析
信用卡诈骗的处理方式如下:
1. 数额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是什么?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财物。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使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使用行为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但没有必要将他人信用卡限定为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的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所冒用的信用卡,既可能是拾得的,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但盗窃或抢劫信用卡后使用的情形存在例外)。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时,必须明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以为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但实际上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不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行为怎么处理需要首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如果是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那么就需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责任是较为严重的,一旦被判定有犯罪行为,将面临刑罚和罚款等刑事处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增强信用意识,避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其他违规行为,以免触犯法律。
结语
信用卡诈骗的处理方式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数额较大的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并骗取财物,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责任形式除故意外,还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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