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辅警不是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辅警的职责是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其职责。其次,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问题。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依法执行职务时,行为人一般并不能准确区分人民警察和辅警,在行为人作出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时,主观上就是对人民警察的袭击,此时,历程认为行为人暴力袭击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正执行职务的辅警时,可以认定为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符合袭警罪的立法目的。最后,由于辅警不是人民警察,并不是袭警罪规定的保护对象,如果单纯的袭击辅警,不能以袭警罪定罪处罚。目前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暴力袭击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正执行职务的辅警时,应当以袭警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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