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叫去谈话不会抓人,只是询问;根据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需出示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询问时需告知证人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经侦叫去谈话不会抓人的。叫本人过去了解情况是询问,如果把其视为犯罪嫌疑人而叫过去那么则是讯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本人还可以自己选择询问进行的地点。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拓展延伸
警方谈话:了解经侦部门的调查方式和程序
警方谈话是一种常见的调查手段,用于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和收集证据。经侦部门作为执法机构的一部分,通过谈话可以获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解释,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真相。在谈话过程中,经侦部门通常会遵循一定的调查方式和程序,包括事先通知、询问、记录等环节。经侦部门的目的是搜集证据,而非直接抓人。谈话结果可能会对案件进展产生影响,例如确定进一步的调查方向、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等。因此,接受警方谈话是合法的行为,但被调查人有权保持沉默并寻求法律援助。
结语
警方谈话是一种常见的调查手段,用于了解案件情况和收集证据。经侦部门作为执法机构的一部分,通过谈话可以获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解释,进一步了解案件真相。在谈话过程中,经侦部门会遵循一定的调查方式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权益。被调查人有权保持沉默并寻求法律援助。谈话结果可能对案件进展产生影响,例如确定进一步调查方向。接受警方谈话是合法行为,应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作出调查报告的,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并将调查报告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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