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民事诉讼中,法律都有规定的司法救助对象。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七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况: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七种情况: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实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实没有经济来源,家属经过多次劝说仍不愿意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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