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土地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以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和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缴征税。(5)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人员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时,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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