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业主和小区业主享有同等权利,包括制定规则、选举委员会、聘用物业服务公司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至274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但城镇公共道路和绿地除外。公共场所、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
商铺业主和小区业主同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拓展延伸
商铺与小区业主权利平等吗?
商铺与小区业主的权利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不能完全说它们具有平等的权利。商铺业主通常拥有对自己的商铺进行经营、租赁和管理的权利,而小区业主则更多关注小区共有设施和管理事务的权利。商铺业主可能面临商业竞争、租金和合同问题等特殊挑战,而小区业主则更关注小区管理、维护和社区环境等问题。尽管如此,商铺与小区业主在一些基本权利方面应当享有平等对待,如财产权、生活环境权和公共设施使用权等。因此,平等对待和维护各自权益是确保商铺与小区业主之间和谐共处的关键。
结语
商铺业主和小区业主在权利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在某些基本权利上应享有平等对待。商铺业主拥有经营和管理商铺的权利,小区业主则关注小区共有设施和管理事务。然而,无论是商铺业主还是小区业主,都应享有财产权、生活环境权和公共设施使用权等基本权益。平等对待和维护各自权益是确保商铺与小区业主和谐共处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为业主共同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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