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税制改革在1994年。
1994年,中国正式实施分税制改革制度,分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意义和历史性贡献,在于从根本上改变了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体制,告别了旧时统收统支的“行政性分权”,走向与市场经济更为契合的“经济性分权”。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也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者的积极性,加强国家的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分税制特点如下:
1、分税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具有合理性和稳定性;
2、分税制划分税种的方法比较科学。在税种划分的依据上,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办法,依据税的特征、受益和便利原则划分税源。在税收划分的方法上,以划分税源为主,改变总额分成的办法;
3、对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对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管理效率,防止为地方利益随意减免中央税、共享税;
4、中央对地方按因素法进行公式化转移支付,不再按基数法或定额进行补助,比较规范、透明;
5、完善的分税制必然有完备的法律与之配套,因而分税制是一种透明度高、稳定性强的财政管理体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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