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视为民事合同关系,并遵循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或债权人需要证明存在真实的债权且债权已到期,而被告或债务人则需要证明债权真实性或其他抗辩事由。同时,文章指出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标准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提高了债权人的证明标准,以及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审判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视为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分配举证责任方面,也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根据这一规则,我们可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更准确地分配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原告或债权人需要证明存在真实的债权并且债权已到期,而被告或债务人则需要证明债权真实性或其他抗辩事由。
一、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谁负有举证责任
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标准及变化
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标准是: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民间借贷纠纷的变化:
(一)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二)提高了债权人的证明标准。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审判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
拓展延伸
债权债务诉讼举证的基本要求介绍
一、债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债权纠纷中债权人如何举证如下:
1、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供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此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
2、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
3、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出的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视为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在分配举证责任方面也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根据这一规则,我们可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更准确地分配举证责任。原告或债权人需要证明存在真实的债权并且债权已到期,而被告或债务人则需要证明债权真实性或其他抗辩事由。同时,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提高了债权人的证明标准,但同时也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审判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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