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条件如下: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2.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相关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3.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场、林场、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4.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或渔业、林业)用途。【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既然是以户为单位,那么,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就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当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虽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加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性,有助于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这一制度施行以后,自给自足生产的农户和兼业农户必将大量减少,而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农民”将不断成长发育,随之将大幅度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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