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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