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起正式开始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医师法》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1.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执业安全保护
《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2.医师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免责
《医师法》新增规定在紧急救治中医师的权利受到保护: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危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医师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医疗救助措施。
3.完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法》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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