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征税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余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具体如下: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环保税征收的依据具体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综上所述,环保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针对向大气中的排放污染物的人群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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