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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查的相关规定

2022-07-26 来源:意榕旅游网

刑事自诉案件的主旨是指出了刑事自诉案件的定义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以及相关的审理程序和要求。该文章详细列举了刑事自诉案件的具体类型,并指出了审判的管辖权和程序。此外,还提到了外国人和港澳台胞的审判程序和要求,以及被害人的代理告诉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最后,强调了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并详细说明了自诉人提交自诉状的方式和要求。

法律分析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自诉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国籍的证明。

第六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七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第八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条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第十条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结语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根据刑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虐待、遗弃等案件。这些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对于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涉案的刑事自诉案件,由相应的人民法院审判。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如有困难可以口头告诉法院。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并需提交自诉状或口头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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