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存单可以不立案吗
不可以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提示:现今人们的生活与各种银行业务出现越来越多的联系,经侦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有些人认为银行的一些规定不遵守没关系,甚至骗骗银行也不打紧,小周就是这样,觉得伪造存单最差不过是取不了钱,实际上,经济犯罪中不少行为即便未造成经济损失也构成犯罪,市民朋友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误闯雷区。《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小周虽然初衷不是为了骗取银行存款,最终也未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但其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存单持有人的权利
从法律上来说,存单是证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凭证。它反映了以下的合同内容:
(1)双方具有建立存款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2)存款已实际交付金融机构。在法律上,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必须有存款人将存款实际交存于金融机构的行为,存款合同才告成立。
(3)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条款均为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共同遵守。
存款人除了享受合同规定的以一定利率、在一定期限,取出一定金额款项的合同权利外,其存款还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一保护存款人储蓄的法律原则体现在3个方面:存款的所有权属于存款所有人,任何人不得侵犯;存款的使用权归存款所有人;存款的处分权归存款人,存款人有权将自己的存款赠与、转让。《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均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如司法机关因侦查、起诉或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司法机关的正式查询公函——协助查询通知书,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事处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的正式“协助停止支付通知书”及裁定副本,止付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自动解除。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判决时,涉及个人储蓄存款的,应由当事人交出储蓄存单。当事人拒绝交出的,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向银行发出“协助停止支付通知书”,附判决书或调解书副本,对当事人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的储蓄存款时,银行凭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储蓄存单办理提款手续。这些规定都有力地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因司法专横而造成对存款人存款的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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