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无经济收入的,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孙女赡养。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是该赡养义务在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转移给有赡养能力的孙辈。
一、外孙对外婆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的来源依据如下:
首先,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其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再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外孙对外婆的赡养义务是第二顺位,只有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外孙对外婆才具有赡养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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