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政法热线邀请律师解答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律师表示,在借贷包括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资金方应当注意防范风险、保护自己的债权;借款人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万一借款人归还债务出现困难该如何处理。对于欠债人暂住外地的情况,律师建议向实际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对于债务人躲债蒸发的情况,律师表示可以追回借款,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院的统计数据,今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和个人资金短缺,导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在借贷、担保和债务归还等经济活动中,也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在借贷包括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资金方应当如何防范风险、保护自己的债权?借款人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万一借款人归还债务出现困难该如何处理?昨天,两位法律专业人士做客本报政法热线,为众多有此类法律服务需求的市民支招解惑。
热线摘录
欠债人暂住外地我该在哪里起诉
邱先生:前几年我在北京承建工程时认识了一个同样是做工程的新疆石河子市人。2006年10月,他承包到的工程需要垫资向我借了35万元,说好4个月后连本带利归还。但是由于他工程做得不顺利,一直未能还钱。去年奥运会前夕,我准备回苏州时与他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分4个月还清全部借款。然而,他仅仅还了我10万元。为了这笔钱,我可以说精疲力竭,看来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了。我看过他的身份证是新疆的,而他人暂住在北京丰台区,我想知道能否在苏州的法院起诉他?
丁奕律师:邱先生你所提到的是民间借贷诉讼当中遇到的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如果你与借款人之间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当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苏州法院管辖的,你就可以向苏州自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协议管辖。如果就此问题没有与借款人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你就必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向借款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新疆石河子市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在你这起个案中的借款人正好属于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所以你应该到借款人实际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下属基层法院起诉。
债务人躲债蒸发可向其前妻追债吗
胡女士:我在2005年12月经朋友介绍借给苏州高新区夏某26万元钱,借期是两年,每年两分利,当时也就是贪图他给的利息比较高。谁知钱借出去到现在不但没有拿到半分利钱,现在连他人都找不到了,电话也打不通,四处打听到他家的地址,跑过去一问,他老婆说去年春节前他们两个就离婚了,房子和汽车都归他老婆了,他老婆让我去找夏某要。他的邻居们也都说,来讨债的人很多,了解情况后一个个垂头丧气地走的,他们还说我的钱十有八九是掉在水里了,我想知道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刘军律师: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来分析,你借出去的钱应该可以追回来。原因是夏某向你借款时尚未与其妻子离婚,换句话说,这笔借款就是夏某与妻子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应当由夏某与其妻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所以,你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夏某与其前妻,要求他们共同归还你的借款。另外,夏某前妻名下既然有房屋和汽车等财产,你还可以在起诉时,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对这些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法院判决后能够顺利地执行到位。
已还的钱未拿收条对方现否认怎么办
华先生:我是东桥人,2004年7月因建造厂房急用,向同学借了16万元钱,原定当年底可以全部还清的。但是因厂房出现质量问题,与建房的承包人打起官司,承包人反诉我,还把我的账户都查封了,这样一来我就没能按时归还同学的钱。然而,我每年按10%的利率向他支付利息,已经付了6万多元。去年我的厂情况好转,5月1日我专程到他家还了4万元给他,但是见面后,一则难为情,二则只顾聊天,忘记让他写张收条给我。上周,法院寄来传票说他已经起诉我,还要求我归还16万元。我想不明白,他为什么说假话,为什么要以虚假的事实来起诉我。我承认我欠他钱,而且没有按时归还,是失信了。而他这样做算不算欺骗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我的这个案件?
丁奕律师:关于华先生提到了自己曾经还过4万元钱给同学的事实,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供此方面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否则,华先生应当承担对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华先生拿不出有利证据,证明自己曾于去年5月1日向同学归还了4万元,哪怕这个还款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来完成自己的举证义务,而导致败诉。所以在这里要提醒的是,在发生民间借贷往来的时候,不要怕丢面子、不好意思等原因而不留下字据。因为民间借贷不仅仅是金钱关系,而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哪怕父母子女之间或者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借款都要做到亲兄弟,明算账、尽量要立字为据。
借条内容很简单我的钱能否要回
郑先生:2003年,朋友向我借款10万元用于向一家公司投资,这也是后来我才知道的。当时借条写得比较简单,还款日期也没有写,利息也没有写,就只有一句话:就是向我借现金10万元钱,落款签了他的名字和当天的日期。后来听说,他投资的那家公司破产倒闭了。我向他催款时,他却说,他借的钱是帮助我向那个公司投资的,现在公司破产,所以我的钱就亏掉了,他还说我没有权利再向他讨债。我很郁闷,我想请教一下他的话是否有道理?我的钱是否还能要回来?还有,借条上没有注明所借的钱是人民币,只写了借现金10万元",不知道是否会引起其他的误解?如果我向法院起诉他,是否已经超过了人们所说的诉讼时效?
刘军律师:首先应当肯定地告诉郑先生,你手上所持的这张借条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借条中所载明的现金字样,一般理解就是我国的通用货币即人民币,不会被误解为其他币种。另外,借款人所提及到的所谓借款理由是帮助郑先生向企业投资的说法,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是不能够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的。由于借条中没有载明还款,那么这笔借款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应该是20年。郑先生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
嘉宾访谈
借贷双方如何防范资金风险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透露,今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出现井喷,合同类案件首当其冲,其中借贷买卖两大合同纠纷最为突出。
昨天两位嘉宾分析认为,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及前期银根紧缩的影响,企业资金普遍紧张,不少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担保甚至是高利息贷款等渠道筹集资金。而在当前经济形势影响下,一些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导致借贷纠纷明显增多。
在我接触到的借贷纠纷中,有不少出借人对资金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有的贪图高额利息就把大额资金外借,而没有考虑到借款方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程度。结果导致借款难以索回,甚至是被骗走。刘军律师对记者说。
那么在借贷这样一种经济行为中,出借方和借款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应当如何防范风险?
刘军建议说,作为资金出借方,首先应当不能轻信他人的承诺,不能一味贪图高额利息的诱惑。其次,在借款前要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进行审慎严格的调查,必要时可通过委托律师等多种途径进行调查。还应当设定担保,一旦借款期限到后对方拖延不还,要及时诉讼,借助法院保全财产,以免发生人去楼空的结局。另外,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明确主体、借款期限、出借途径、违约责任、担保的方式及其有效性。
在这中间,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合同和借条是两个概念,光有借款合同并不代表已经履行了借款行为。另外,借款方提供的抵押也必须有效,抵押房产要有他项权证,设备抵押要有工商部门的登记。刘军提醒道。
而作为借款方也必须注意借款途径,尽可能避免借高利贷和高利息行业的资金,当前国家的货币政策已相对放宽,应争取银行小额贷款及正规担保公司的支持。
结语
这段话总结了近期企业和个人资金短缺导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增加的情况,并提供了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具体来说,对于邱先生提出的在苏州法院起诉借款人的问题,律师建议根据协议管辖原则,应该向借款人住所地的新疆石河子市基层法院起诉;对于胡女士提出的追讨借款的问题,律师认为夏某与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可以向夏某与其前妻共同追讨;对于华先生和郑先生提出的已还借款未拿收条和借条内容简单的问题,律师提醒借款人在民间借贷往来时应该留下字据,以避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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