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证录音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从客观条件和谈话技巧两方面入手。首先,录音时应尽量选择好一点的录音设备和录音环境,以保证录音内容完整、清晰。其次,在谈话技巧上,录音时可以说明一下自己的身份及录音时间,或是在对话中提到对方身份信息,以证明对方的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此外,谈话内容要围绕案情与想要证明的事项进行,尽量不要提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信息,否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谈话时态度要理智,不要出现无谓的人身攻击或过激言论,以免有威胁之嫌,影响录音的合法性与证明力。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在录音时没有侵犯他人权益或其他违法行为,如胁迫他人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侵犯他人隐私等,且能够证明录音的真实性,这样获得的证据就是有证明力的。
“在刑事诉讼中,目前未见专门的证据规定。”但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于视听资料证明力的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并未否定私自录音的证据效力,因此,这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也有适用的可能。
合法录音证据要真实完整
在诉讼中,要使录音证据被采纳,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需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录音当事人谈话内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不能以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方式使当事人作出有违本意的意思表示,录音的内容要真实。
二是录音在形式上不能有疑点。举证人要保证出示的录音未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等伪造、变造情形,内容完整,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另外,应尽量提供录音的原件,录音是复制件的,要进行相应的核对、说明,并由制作人和原件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是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是使视听资料具备证明力的条件。因此,还应当尽可能地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作为佐证,证明录音的真实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