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旨是,将具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列入名单,并通过公布和信用惩戒来促使其履行义务。同时,对于已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应将其信息从名单中删除。各级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最高法院名单库,并公布相关信息。
法律分析
命中风险名单应该是手机信息已经泄漏,有可能被他人冒用的风险,或者是有过违反诚信的问题,如欠网贷过多,导致手机被重点监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结语
命中风险名单是为了防止手机信息泄漏和他人冒用,或者是因违反诚信导致手机被重点监控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特定条件时,其相关信息将被从名单库中删除。而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备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将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法人或组织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义务和履行情况、失信行为具体情形等。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