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证据在司法中的重要性以及符合司法需求的证据必须具有的“三性”。证据是确保司法公正公平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符合司法需求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文章还讨论了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包括伪造欠条、伪造证人证言等行为如何定性以及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永恒准则,证据是确保司法公正公平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就何种资质的证据材料可以被法官所采纳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贵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指出:“原则上一个证据要转化为法院据悉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都必须同时具备双重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符合司法需求的证据,同时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理论上,证据能力涉及证据资格问题,具有法定性,即一种证据材料能否为法官所采用;证明力解决的是事实问题,即一种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若有证明作用,又是有多大的证明作用,法官在对其评判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裁量权。但可以确定的是,符合司法需求的证据必须具有“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谓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一种客观事实,不以主观意志转移;其次,要求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有较强的关联性、逻辑性,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合法性则表明证据的收集来源、使用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不同部门法对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标准有不同的要求。就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言,《民事诉讼法》对所需证据之立法精神体现为“高度盖然性”,即在符合证据三性的基础上,要求具有可被推定的认可性;就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言,《刑事诉讼法》要求所列证据能够绝对排除合理怀疑,因为证据扮演了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之唯一方式的手段,在符合三性的基础上,高度盖然性已不再适用对生命处罚的标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更为苛刻。
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通过伪造欠条、伪造证人证言等行为,以虚假的民事诉讼来蒙骗法院审理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该行为侵害了国家或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权,同时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从主观、客观上都符合诈骗罪。
第二,该行为也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人们法院审理案件的,人们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是要求按照第二种认定方式处理。理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在证据要求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民事诉讼主要关注民事纠纷的解决,而刑事诉讼则关注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据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的证明目的: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是证明民事纠纷的事实和权利义务,而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
2. 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而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3. 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 证明方式:民事诉讼主要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收集证据,而刑事诉讼主要通过讯问、搜查等方式收集证据。
5. 证明对象: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民事纠纷,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
6. 证明目的:民事诉讼的证明目的是证明民事纠纷的事实和权利义务,而刑事诉讼的证明目的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证据要求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体现在证据种类、证明标准、证明方式、证明对象以及证明目的等方面。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质量和充分性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结语
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永恒准则,证据是确保司法公正公平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就何种资质的证据材料可以被法官所采纳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贵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指出:“原则上一个证据要转化为法院据悉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都必须同时具备双重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符合司法需求的证据,同时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不同部门法对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标准有不同的要求。在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民事诉讼法》对所需证据之立法精神体现为“高度盖然性”,即在符合证据三性的基础上,要求具有可被推定的认可性。而在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刑事诉讼法》要求所列证据能够绝对排除合理怀疑,因为证据扮演了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之唯一方式的手段,在符合三性的基础上,高度盖然性已不再适用对生命处罚的标准。因此,《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更为苛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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