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出租场地应 缴纳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税率为5%,以租金收入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均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缴税。不同所在地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不同。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 土地使用权 ,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 小规模纳税人 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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