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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责任田是否可以买卖?

2024-01-07 来源:意榕旅游网

农村责任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得买卖或非法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只能依法转让使用权,且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法律分析

责任田不可以买卖。责任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对责任田不具备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责任田。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拓展延伸

农村责任田的法律规定与限制

农村责任田是指由农民承包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土地。在中国,农村责任田的买卖受到一定的法律规定与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责任田的买卖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责任田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经营权。这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农村稳定的农业生产秩序。因此,农村责任田的买卖行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结语

在中国,农村责任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个人只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具备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宪法》的规定,农村责任田不得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这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农业生产秩序。因此,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买卖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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