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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到期了续费标准是什么?

2020-05-21 来源:意榕旅游网

公寓到期续费标准按约定或重新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到期需缴纳出让金。根据指导价的比例,四环内补缴40%,四环外补缴60%。房屋产权到期可选择续期或重新评估土地价格。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费用应低于设定权利费用。70年产权到期后仍可能有补偿,续期费用最高不超过5位数,最低不低于每平方米15.6元。不同类型住宅有使用期限规定,续期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法律分析

一、公寓到期了续费标准是什么?

公寓到期了续费标准是按照之前约定的标准来进行续费,或者是双方当事人重新关于土地的出让金达成一致。公寓40年产权到期所指的是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需提出申请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土地到期后根据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依一定比例缴费。四环中心线以内,按指导价40%补缴;四环路中心线以外,按指导价60%补缴。

二、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1、房屋产权到期后需缴费续期,同时也可以选择不续期,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按照单位地价或折算出楼面地价,计算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已经通过出让的方式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又让渡给业主,实际上就是政府已经设定过一次权利。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不是说70年到期权利就失效,需要重新设定权利,而是到期后自动续期,这代表着权利依旧有效,不可以重新设定,只需要续期而已,因此续期收费的标准不可以按照重新设定权利的标准来收取,并且续期的收费应该比权利设定的收费低很多才合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房屋产权是个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仍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并且,到了70年的产权之后续期的费用也有着相关的规定,最高续期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而最低不会低于每平方米15.6元。也就是说,100平方的房子,最低的续期费用大概只需要1560元。

在日常生活当中,现在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住宅,都是有使用期限规定的。当然了,使用期限主要指的就是土地的使用期限。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是可以在向有关的部门提出续期的申请的,但也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结语

公寓到期续费标准根据之前约定或双方一致,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规定,四环内按指导价40%补缴,四环外按指导价60%补缴。房屋产权到期可选择续期或不续期。续期需评估土地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并重新签署土地使用权合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将自动续期,业主可联名提出续期申请,补交较低的土地出让金。产权到期后续期费用规定最高不超过5位数,最低不低于每平方米15.6元。使用期限届满后需申请续期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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