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的表现具体如下: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
2、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
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5、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6、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7、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8、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9、孤立、排挤受害者;
10、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1、画侮辱画;
12、网上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