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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

2020-02-11 来源:意榕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承揽合同的一种类型是建设工程合同,并区分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成立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承揽合同的一种类型是建设工程合同。这种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而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怎样区别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1、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合同双方主体一般为一般主体,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特殊主体;

2、合同的适用对象不同。建工程合同标的一般为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标的一般为动产定作物;

3、合同的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进行招标;合同没有这样的要求,可以书面或口头;

4、合同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面窄但专业性强;合同包括加工、定制、维修、复制、测试、检验等;

5、合同终止权的行使条件不同。承包合同的定制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除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不得随意终止。

二、施工合同的主要成立条件有哪些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施工合同成立有效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拓展延伸

什么是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是施工合同的标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虽同为合同类型,但存在明显的区别。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承揽合同则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合同主体、适用对象、形式、内容和终止权行使条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施工合同成立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而承揽合同则不包括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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