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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2021-01-14 来源:意榕旅游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工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孕期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特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2.劳动者严重失职,经教育、改正仍无效;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从事原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经济性裁员或者因重大变动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劳动岗位;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解除程序,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赔偿。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特定情况,并且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和赔偿责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病患者、疾病期间、女职工孕期和产期、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和合法性,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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