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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说明已经有证据了吗

2024-03-23 来源:意榕旅游网

监视居住不是已经有证据。
如果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还没有办结的,是需要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因为案件情况特殊的或者是因为办理案件的需要,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是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可以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且对于其行为会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一般证据不足的情况检察院不准予批捕以后,公安机关一般会变更为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如果变更为监视居住的话,说明本案的当事人所采取取保候审是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或者案件的重大,但是某项关键性证据还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如果证据补充完毕以后,公安机关是可以再次对其提请检察院进行批准逮捕的。
3.如果监视居住到期后仍然证据不足的话,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对其监视居住的措施并且撤销该案件;或者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以后发现证据不足的,如果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是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监视居住再变成取保候审,继续去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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