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重大的利益趋同因素。它们都是从保护正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出发调整社会关系的。这种目标决定二者均以诚实信用和利益平衡为重要原则。值得一提的是,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大多包括违反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的商业行为。例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认定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的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规定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正是目标、原则的重大一致使得二者水乳交融。长期以来关于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关系的争论从未停止,这也许正是原因之一。
其次,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之间作用机制存在相异性。知识产权法侧重于建立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所有权制度,明确规定成果所有人相对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这是从静态的角度来规定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引起的法律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在特定的竞争关系中约束竞争者的行为。它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来评价经营行为的正当性。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给智力成果、工商业成果的开发者带来一种有限的、相对的、几乎没有什么排他性质的利益。这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保护,只是在个案发生时经法院确认才能发挥效力。
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大目标、原则的趋同,使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能够获得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积极的回应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知识产权成果的法律保护范围,从而发挥知识产权法所不具备的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知识产权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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