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有毒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构成犯罪,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是指无营养价值、对人体有害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酒等。
法律分析
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用石灰掺进牛奶中等。
拓展延伸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构成要素及法律责任
生产有毒食品罪是指制造、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或者提供有毒食品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实施行为。主观上,犯罪人必须具有明知或应知所生产的食品具有毒害性,并且故意为之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犯罪人必须实施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或提供有毒食品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法律责任严重,犯罪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此外,相关部门还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吊销许可证、罚款等,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结语
生产有毒食品罪是一项严重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无论是掺入有毒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销售含有有毒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都构成了该罪行。这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即使未造成实际伤害,行为人也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生产有毒食品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以确保公众的食品安全。我们应共同努力,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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