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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