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签了劳动合同,如果还是处于毕业的当年,就还是属于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就是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简单地说,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就是应届毕业生。如果过了毕业的那一年,已经到毕业的第二年了,就不算是应届毕业生,而是往届生了。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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