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要约与承诺
(1)要约
要约就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希望相对人予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一般先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要约,即投保申请。投保人首先对自己面临的风险以及所需要的风险保障进行全面的评估,然后通过咨询或保险业务人员的宣传,结合自身的财务计划安排明确所要投保的保险险种,并以填写投保单的方式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出投保的申请。
(2)承诺
承诺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后,保险人通过对投保单的审核、对保险标的的查勘以及对投保人的询问,确定承保的具体条件,对投保人作出承保的承诺,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判断保险人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是看保险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包括了保险合同的实质内容,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并且双方就这些内容完全协商一致。
2、合法有效的对价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作为交换给予另一方的有价值物品、服务或承诺。换言之,对价是指双方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和同意遵守合同的规定;保险人的对价是承诺当被保险人发生承保损失时按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资格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投保人来说,法人一般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中的成年人大多数有民事行为能力,但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通常不具有订约的法定资格,未成年人一般也没有订约的法定资格。保险人一般是法人,都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
4、合法的目的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是指保险合同必须涉及合法的保险标的。例如,承保非法获得或违禁走私物品的保险合同无效;承保责任明显违反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可能产生鼓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错误行为后果的保险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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