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章: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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