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出资、未完整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及其继受股东等瑕疵股东的权利限制包括:(1)表决权受到限制;(2)利润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受到限制;(3)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时的资本补交责任;(4)剩余财产分配权受到限制;(5)瑕疵股东对资本补充责任不享有时效抗辩权。风险提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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