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注销债务未清偿的,如果是因为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构成,因此债权人有权以股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股东偷偷注销公司逃避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向股东追责。因此,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成员务必严格履行清算程序,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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