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可以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风险提示: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因为合伙企业要求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因对外投资而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疑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实际上是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是什么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出资不足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需要,出资不足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公司解散、破产清算后,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公司的股东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出资不足的股东已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要是公司存在虚假出资状况的,公司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意为公司股东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如出现资不抵债,股东可通过破产程序来保护自己。但是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过高,超过自身的能力范围而无法按规定出资,可能会带来很大风险。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每一个股东关心的问题,下面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我为大家做简单的解答。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形中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做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公司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例外情形的除外,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人格否定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二)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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