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生效时间与实际履行时间不一致时,应该以实际履行时间为准,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实际履行时,合同的生效条件就已经进行变更,此前的生效时间就不再成立。【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即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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