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二)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结婚证。
(四)婚内财产协议书草稿。
二、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二)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三)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四)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五)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六)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七)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一、遗嘱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二、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存折、存单、股票、股权持有证明等;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四、遗嘱人行为能力不易判定的(如年龄过大、身患重病等),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诊断证明;
五、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底册等。
六、立遗嘱人亲自手写并签名的遗嘱文本原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提供的遗嘱内容有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承办公证员有权要求当事人补正或修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2)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及其与遗嘱人的关系;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是否设定抵押等);
(4)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5)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6)遗嘱订立的日期及遗嘱人的签名。
七、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婚前财产鉴定应该怎么申请
(一)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三)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别小看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这个过程,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这个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这份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四)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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