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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与代位诉讼的定义与区别

2020-01-01 来源:意榕旅游网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方式,前者是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后者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公司主体追究责任,而股东直接诉讼适用于保护股东个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诉讼,该诉讼结果直接归属于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股东代表诉讼与代位诉讼的定义、适用范围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差异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是公司法领域中常见的两种诉讼方式。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进行诉讼,代表公司行使权益;而代位诉讼是指股东以个人名义对公司的权益进行诉讼。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涉及公司权益的案件,如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而代位诉讼适用于个别股东受损的情况。在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更注重整体利益的维护,代位诉讼则侧重于个别股东的权益保护。因此,两者在适用范围和应用差异上存在明显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结语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是公司法中常见的两种诉讼方式。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公司权益相关案件,代表全体股东行使权益;而股东直接诉讼适用于个别股东受损的情况。在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注重整体利益的维护,股东直接诉讼则侧重个别股东的权益保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以保护股东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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