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数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息计算这个要写清楚。
2、借贷房产抵押合同一定要规定在当地房管局办理完抵押手续后才生效,办理抵押手续的费用由贷款人承担。
3、办理房产抵押的,需要先到当地公证处先办理抵押公证,这个需要注意。
4、为方便诉讼,建议你选择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选择在你的住所地法院。
一、凭借借条起诉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凭借借条起诉法院不受理首先需要了解法院不受理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了解持有借条起诉法院不受理的原因:
1、该法院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法院规定如下:
(1)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书面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即使其他材料再齐全,法院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2、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起诉,法院当然也不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载明其姓名,这时候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理由的抗辩,否则法院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3、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法院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式是法院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果法院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法院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法院替你找人,这也是不切实际的。
4、民间借贷是否涉及集资诈骗等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5、借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注意,诉讼时效并不影响起诉权,只是影响胜诉权,因此我们把这一个因素也列为影响案件正常进展的一个方面去考虑。
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时效为3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欠条与它不同。
(1)债权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的,以约定为准。
(2)需要强调的是,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
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二、如何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三、房产质押的手续有哪些
目前没有法律条文禁止个人之间用房产作抵押借款。房管部门有相应的业务可以为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办理有关手续。办理的程序大概是:双方首先应签订借款合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然后双方持借款合同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办理抵押手续需要借款人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的个人房屋产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等,另外,还需提供借款人、出借人双方对抵押房屋的价值约定书或房屋价值评估书等材料。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公证,借款人和出借人可到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指导下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需要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的个人房屋产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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