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国有档案出卖罪的构成要件和规定是什么?

2023-09-01 来源:意榕旅游网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对违规出售、转让国家档案的严惩措施。国家所有的档案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其灭失、毁损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违反档案法规定的出售、转让行为构成犯罪,但需情节严重。本罪的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为故意出售、转让国家档案。同时,若同时触犯其他涉及国家机密的罪行,将被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我国《档案法》第7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档案法是指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档案法》,及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所谓转让,是指将档案的所有权转给他人的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触犯本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间谍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结语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的灭失、毁损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是必要的。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如出卖重要档案、多次出卖、出卖牟利较大等。本罪的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